发布时间:2015-03-08 热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4〕16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请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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