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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下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规定

营改增新政下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 新旧规定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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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下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2 热度:

        自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试点。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许多纳税人,对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并不十 分清楚。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规定) 和“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规定) 是如何规定的呢?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 笔者逐项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即纳税人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 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 含本数)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其他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当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 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过,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下列纳税 人,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标准,但不需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 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 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服务的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除特殊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 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按小规模纳税 人管理。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 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 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 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不过,下列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 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 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 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 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

以外的其他个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是否超标,均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8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于“营改增”纳税人, 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注 意下列事项。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 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 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2.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 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 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 辅导期管理。 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 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 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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